有违反下列条款的,取消其入党资格。
1 、 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;组织或者煽动闹事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及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;
2 、 组织、参与邪教、迷信活动,经教育、劝阻不改的;
3 、 参与非法经商、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,经劝阻不改的;
4 、 书写、制作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、传单、标语等,混淆视听、制造混乱的;
5 、 以电话、网络、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严重侮辱或骚扰他人的;
6 、 造谣、诬陷、威逼、恐吓、诽谤、谩骂或威胁他人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;
7 、 在网络论坛上,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的;
8 、 登陆非法网站,浏览、查阅非法信息或回复、留言的;
9 、 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 “ 黑客 ” 行为的,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;
10 、 故意破坏公共卫生、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等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;
11 、 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、设置物、公共设施、绿化植被等财物的;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、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、设置物的;
12 、 凡参与赌博的,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;
13 、 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,造成不良后果的;
14 、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;
15 、 私拉电线、使用违章电器、擅自在宿舍内烧水、做饭、点蜡烛、燃烧物品经教育不改的;导致火灾险情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;
16 、 在宿舍饲养宠物,擅自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,经教育不改的;
17 、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、夜不归宿的;
18 、 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;
19 、 观看、复制、传播或贩卖淫秽书刊、录像制品、电子刊物等非法物品,情节轻微的;
20 、 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;
21 、 在考试过程中,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:
22 、 通过弄虚作假等行为,骗取学院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困难学生补助、助学贷款、火车票优惠卡等利益的;
23 、 扰乱公寓、课堂、会场等公共秩序的,情节严重的;
24 、 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;
25 、 酗酒寻衅滋事;
26 、 恋爱行为失度,在校园或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,且不听劝阻的;
27 、 在教室、公寓、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及校园内特殊场合吸烟而不听劝阻的;
28 、 院内党校培训不合格的;
29 、 有不尊师重教行为的;
30 、 无故缺席集体活动 3 次以上者。